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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可就地报销血费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2-08-22|浏览次数:433

   为方便无偿献血者及无偿献血者相关人用血报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推进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报销工作的通知,从8月1日起,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用血可就地报销血费。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达8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量未达到800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血费报销标准为无偿献血100毫升Rh(+)全血为110元;100毫升Rh(-),全血为220元;稀有血型献血者,本人按100毫升全血220元返还;无偿献血献血者配偶、父母及子女为Rh(+),用血按100毫升全血110元返还;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及子女为Rh(-),用血按100毫升全血220元返还;无偿献血者献1个治疗量血小板,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及子女按880元/1个治疗量报销,如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及子女使用血小板则按1400元/1个治疗量报销。
   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需提供无偿献血证、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含输血费)原件及输血费用清单;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及子女用血报销,则要提供无偿献血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含输血费)原件及输血费用清单、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或出生证等);无偿献血者和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及子女户口不在一起,关系证明可由派出所、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出具,婚姻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发票原件若被保险等部门作为保险赔款和报销的依据而不能提供者,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报销手续的,代办者携带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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