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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中心血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8-05-30|浏览次数:4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站招标采购工作,加强监督,明确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单位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和站内采购。第四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等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行为。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单位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的管理体制。(一)站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全站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二)站招标办(暂设在业务管理部)负责招标采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三)办公室、总务科和业务管理部作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1、单位采供血专用设备、试剂耗材等品目由业务管理部负责;2、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维修工程、交通运输设备、办公家具、物业管理服务、纪念品等品目由总务科负责;3、信息化软件、信息工程设施、电脑、打印机等品目由办公室负责;4、上述未涵盖的品目,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四)监察室是招标采购的监督部门。第八条  站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审定站招投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二)研究制订站内采购项目的招标范围、标准、程序、工作纪律;(三)决定站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特殊的采购方式;(四)审定站“评标专家库”成员;(五)审定采购项目需求(如技术参数、评分标准、预算等);(六)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  站招标办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拟订站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招标采购事项同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采购部门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三)负责对进口设备采购咨询或论证工作;(四)负责招标委托,协助政府采购部门或招标中介机构做好招标相关工作;(五)负责站内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审核招标申请,明确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招标和评标活动,发布中标公告,协助合同签订,对招标结果进行备案;(六)完成站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汇总各科室采购计划;(二)向单位财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三)组织对采购项目市场调研、论证等工作;(四)负责采购项目需求(如技术参数、评分标准、预算等)拟定与释疑,协助站招标办编制招标文件;(五)组织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等工作。第十一条  使用科室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二)根据工作需求,申请采购计划;(三)向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批准的采购计划。(四)参与对所采购项目市场调研、论证等工作;(五)协助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所采购项目需求(如技术参数、评分标准、预算等)。(六)参与中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批。站内采购方式由站招标办审批。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第十四条  站内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站内集中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议价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站内招标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四章  招标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一)政府采购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二)限额标准:依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7]91号),确定委托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1、采购项目在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2、采购项目在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3、采购项目在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类项目。第十六条  站内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一)站内采购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二)限额标准:1、按品目汇总后,采购项目在当年公布的盐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已达到下列限额标准的,实施站内集中采购。①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2、按品目汇总后,采购项目属于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并达到下列限额标准的,实施站内集中采购,在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中招标采购。①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货物类项目;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③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和装设装修工程项目;④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物业管理及服务项目。3、按品目汇总后,采购项目在盐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未达到站内集中采购限额,实施站内分散采购。①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货物类项目;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4、按品目汇总后,采购项目属于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项目且预算金额未达到站内集中采购限额,实施站内分散采购,在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单位中选择采购。①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货物类项目;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③零星工程和装设装修工程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项目。第五章  采购预算编制及计划第十七条   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预算作为单位预算的一部分,使用科室每年10月份按照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预算经站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财务部门统一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第十八条  采购计划(一)使用科室根据已批复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已审批的采购计划报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二)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季度采购计划,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财务部门。(三)采购计划一经核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计划申报程序报批。(四)单位采购计划必须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第六章 招标采购的实施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的实施(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上级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办理,由站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二)实行站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站招标办负责实施。(三)实行站内分散采购的项目由站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审核与发布(一)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编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二)属站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由站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经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站招标办在盐城市中心血站网站上发布。第七章 合同签订、验收及付款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一)政府集中采购和站内集中采购招标结束,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内,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根据《合同法》、招标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二)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使用科室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超过预算和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还必须经过政府采购部门同意。第二十二条   验收(一)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完成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科室、财务科、招标办等科室人员组成,站监察室负责监督。(二)验收小组对采购文件、中标商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查,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如未能通过验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付款财务科根据签署的有效合同、验收报告、入库单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付款;对于工程项目需要审计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付款。第八章 监督、纪律及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单位采购活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进行,并接受全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监察室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程序和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监督。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能和岗位职责,保证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标底或其它保密事项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站招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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