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献血终止年龄的统一规定,明确采供血机构管理无偿献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深圳市卫人委近日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订送审稿)》并送市法制办审查。该办经反复论证、修改,形成《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订稿)》(下称《条例》),并于昨日公布。
1. 隐私保护采供血机构管理献血信息
据介绍,原条例中规定的有偿献血制度,不但与此后国家颁布的《献血法》所确立的无偿献血基本原则相冲突,而且与世界无偿献血的做法不相符。修订后的《条例》确立无偿献血信息管理制度,规定采供血机构管理无偿献血信息,既要做到无偿献血工作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又要保护无偿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甚至被违法使用。
2. 间隔期原有间隔期限制有微调
《条例》保留了原条例规定的“献全血间隔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的规定,并将条款修改为“两次采全血或单采红细胞的间隔期不少于三个月。其它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采血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至今已经实施超过18年,未发现一例因执行该献血间隔期而影响献血者身体健康的案例。因此,规定两次全血献血间隔期不少于三个月有科学依据,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3.年龄限制取消最高年龄55周岁限制
《条例》还取消了献血者的年龄上限。原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者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最高年龄为55周岁。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做法以及深圳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修改后的条例取消对献血终止年龄的统一规定,可否献血将注重依据对献血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的判定,即以献血者健康条件为准。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无偿献血者的身体状况和血液检测结果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献血。
4.如何表彰市政府负责表彰无偿献血者
《条例》对表彰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鼓励和表彰对无偿献血事业支持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表彰,突显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重视,以及无偿献血者应得的社会尊重。(文章转载自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