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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中心血站八项规定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8-05-23|浏览次数:66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卫计委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严格公务接待 1.检查要注重实效。单位主要负责人每3个月至少要深入市区各一线科室了解情况1次,深入各县采血点一线至少每年了解情况1次;分管领导至少每2个月要深入市区分管科室一线了解情况1次,至少每3个月要深入各县采血点一线了解情况1次。科室主要负责人要至少每1个月深入一线了解情况1次。调查研究时要做好相关记录,不能走马观花,要重视群众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要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力所能及帮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2.严格公务接待。简化接待程序,尽量不接待或少接待,明确接待标准,不上烟酒。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一律不接待,公务接待执行清单制,列明接待对象、公务内容、接待场所和费用等情况。公务接待由单位主要领导人审批,每次公务接待最多安排一次接待工作餐,接待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公务接待一次一结,无公函和接待清单的一律不得报销。 二、严格会议管理,切实改进会风 1.严格控制外出参加会议。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召开的工作会、中国输血协会、省输血协会、省医学会和省血液中心召集的会议外,其它协会、学会举办的会议原则上不参加。 2.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时间。能不开的会尽量不开,除必须参加的人员外可不参加的人员不参会,尽量减少一线人员参会。要坚持讲短话,开短会,讲话直入主题、观点明确。原则上,单位全员集中培训学习控制在4小时内,行政会议控制在3小时内。 3.控制会议经费。会议应按照经济、方便的原则,能在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得在外召开,确需到外地和外部场所召开的,须会办会研究决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利用举办会议等形式留存“小金库”。严格执行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安排宴请。会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规范报销程序。 三、控制庆典活动,加强预算管理 加强庆典管理。严格控制举办单位成立、周年纪念、开工奠基、竣工仪式等各类庆典活动,严格控制一般性论坛、研讨会。确需举办的,应从严掌握,同时要严格注重简单简朴。 四、精简文件简报,提升行文质量 1.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不再印发文件。严格控制简报数量,要尽可能运用网站和OA系统,减少纸质公文印数。凡是通过会议、电话、传真、系统安排部署的工作,不再发文。 2.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血站内部网站和OA系统的建设,完善电子文件传输办理体系,实现文件材料的网络传输和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改进新闻报道,强化政策宣传 通过各类媒体、广告牌等,强化无偿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献血先进人物的宣传,严禁利用单位宣传经费在各类媒体上宣传单位领导,严格控制单位一般性会议宣传报道。 六、严格车房、食堂、公务卡、津补贴管理 1、车辆配备和使用严格根据有关规定执行。血站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遵循立足国产自主品牌、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对车辆进行豪华装饰,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本着简朴的原则构建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不搞豪华装修,不配备高档奢侈用品。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按规定执行。 2、单位食堂主要为献血者和血站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服务,严禁私人在单位食堂进行宴请。 3、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除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都必须通过公务卡结算,减少公务支出中现金的提取和使用。 4、严格执行津补贴政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交通补贴、伙食补助,严禁擅自发放奖金和发放补贴。 七、规范因公考察,控制人数和时间 1.合理安排因公考察。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围绕血站工作合理安排考察活动,考察应有明确具体的任务和实质内容;不得安排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不得进行与工作不相关的考察和培训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公费旅游,不得利用业务关系接受外方安排的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游览性活动。 2.控制人数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少而精地选派相关人员考察学习,原则上每年组织到市外考察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3天,每次不超过3人。严格审批控制外出开会,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返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必要的跨区域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安排。 八、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1.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自身做起,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发挥引领表率作用。 2. 办公室(监察室)要加强对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经费的使用做好管理和监督,共同推进本细则的贯彻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